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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 擅改建筑物使用性质最高罚10万元

时间:2013-05-22 20:02:55      字号:T|T 来源: 点击: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曹茜  从12月1日开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城乡规划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将处...

  □本报记者 曹茜

  从12月1日开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城乡规划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省城乡规划将落实“幸福规划”理念,超前规划民生项目,打造10分钟生活服务圈。

  验收前须核实规划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范围定为全省行政区域,打破了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

  打造10分钟生活服务圈

  下一步,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民生项目将超前规划、合理布局。走出家门10分钟的路程内,分布有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老年公寓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居民不必为道路拥挤发愁,不会因孩子上学路远担忧。幸福生活不过就是这些点点滴滴的方便。下一步,这样的“幸福规划”理念将会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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