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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时间:2014-02-22 09:19:21      字号:T|T 来源: 点击:
核心提示: 近年来,宿州上下坚持整体承接、双轮驱动、三区共进、四化同步,实施全市城乡建设三年振兴计划,在建设实力宿州、活力宿州、和谐宿州、幸福宿州征程上,迈出新的更加坚实的步伐。同时,为改善宿...

近年来,宿州上下坚持整体承接、双轮驱动、三区共进、四化同步,实施“全市城乡建设三年振兴计划”,在建设“实力宿州、活力宿州、和谐宿州、幸福宿州”征程上,迈出新的更加坚实的步伐。

同时,为改善宿州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使旧城区重新焕发新魅力,宿州不遗余力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自2013年以来,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人民路12号地、纺织西路两侧等房屋征收重点项目先后宣告正式启动,宿州城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座魅力新城正蓄势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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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宿州市委党校汴河路与东昌路交汇处总观2013年11月实拍 现已夷为平地

自2月19日起,0557宿州房产网就以上城改重点项目最新动态进展及周边地缘价值做出详细分析,敬请关注!下面,记者将带您走进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第一时间获取该项目最新动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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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宿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进行改造。2013年9月9日上午,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宣告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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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2月20日上午,0557宿州房产网记者一行来到位于汴河中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的市委党校及其周边发现,截至目前,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迅速,之前矗立在此处的宿州市委党校高楼及其沿街商铺、周边居民楼现已全部拆除完毕,整个区域已夷为一片平地。由于此地块位于宿州市繁华中心商圈,加之项目改造力度之大、进展之快,来往路人纷纷停下脚步,观望项目拆迁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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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据了解,实施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是今年宿州市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也是建设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品位、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目总投资25亿元、改造面积126.6亩、征收房屋15万平方米、涉及居民近8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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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另外,据介绍,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由安徽国购集团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3万方,项目建成后将被打造成为集餐饮、休闲、娱乐、购物、服务、文化、康体、宜居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城市商业中心,必将有效改善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群众生活居住环境,使旧城重新焕发出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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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国购广场(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效果图

“地段、地段、还是地段”,宿州国购广场项目周边紧邻宿州顶级商圈,浓厚的商业氛围八方环绕,如金茂商城、家乐福广场、中央广场、华夏商场以及安厦时代广场等。占据宿州市汴河路与东昌路交汇处核心位置,周边商厦林立,住宅密集,是市区人流量最集中、商贸最繁荣的中心地段,项目未来发展潜力不言而喻。宿州国购广场于宿州市顶级商业中心地带,更居于至尊位置,独占地利、人气等多重优势,坐拥无边辐射全城之无边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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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国购广场项目)南侧占据商业长道汴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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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国购广场项目)西侧占据东昌路人流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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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国购广场项目)南侧紧邻家乐福广场 商业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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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旧城改造(国购广场项目)西南侧紧邻二中广场 人流量高

12月28日上午,位于西昌路大润发超市门前停满了各种车辆,门前一片熙熙攘攘

2013年12月28日 东昌路大润发超市全面试营业

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对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为东至观音堂街,南至汴河中路,西至东昌路,北至顺河路。(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二、征收部门与时间安排

第二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由埇桥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由东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实施。

第三条 评估公司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第四条 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认定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的,评估公司可以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测绘丈量后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愿意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再评估。

本方案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被征收人不接受的,评估公司应当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第六条 征收期限: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

三、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2013年6月30日起,开始签订协议的前10天按照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第11天至第20天按照1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第21天至第30天按照1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具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区域内建筑容积率高于1.0(含1.0)的,院内合法有效房屋(合法有效房屋是指证载面积和2000年航拍图载明的面积,下同)按照1:1安置;

(二)被征收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超出部分院内空地按照1:0.5安置住宅;

第八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根据结构上下浮动:

(一)框架结构的上浮5%;

(二)砖混结构的没有浮动;

(三)砖(土)木结构或者危房的下浮5%。

第九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有权属证明或者有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照有效权属证明和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综合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没有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按照下列方式安置:

(一)第1天至第1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的6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二)第11天至第2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4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三)第21天至第3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3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四)征收决定公告后第31天起仍未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三条 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或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为住宅或者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在14米以内的合法房屋,存在依法经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1安置商业房屋,也可以按照1:1安置住宅:

(一)持年审合格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三)实际用于经营。

安置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补交1000元/平方米用途差价;安置住宅的,被征收人获得2000元/平方米用途差价补助。

临街底层房屋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擅自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合法房屋,认定为住宅。

居民区内的住宅无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一律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未经批准建造但实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认定为构筑物或者附属物。

第十六条 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处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在本区域改造范围内进行安置(详见规划图和效果图),被征收人实际选择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照《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标准或者没有规定的构筑物、附属物,可以由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

第十九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按照被征收有效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逾期不能安置的,按照2倍标准支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为商业用途或者房屋所有证为住宅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10——20元/平方米/月:

(一)持年审合格10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三)实际用于经营。

选择安置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每6个月支付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无该项补助。

第二十二条 住宅按照被征收有效房屋面积3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全体被征收人齐心协力,加快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工作,早日开工、早日竣工、早日入住,设立以下三项奖励:

(一)签约奖。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对其进行奖励:

1、第1天至第1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商业经营房屋(住改营除外)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200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合法有效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

2、第11天至第20天期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150元/平方米,商业经营房屋(住改营除外)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150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合法有效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

3、第21天至第30天期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商业经营房屋(住改营除外)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100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合法有效证书,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1%。

4、第30日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没有奖励。

(二)全部签约完成竞赛奖。按照就近和关联原则,分十二个组(详见公告),按照该组全部完成签约的时间先后次序,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第一名,按照15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2、第二名,按照12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3、第三名,按照10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4、第四名,按照8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5、第五名,按照6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6、第六名,按照4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同一被征收人同时在不同组拥有房屋的,只能就高享受一次竞赛奖励。

(三)项目签约完成奖。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本项目全部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100元/平方米对本项目全部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顺序通知单》,被征收人按照建设批准的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在2套(不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优先选择。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第二十六条 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第二十七条 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户,可以按照人均10平方米安置且不结算差价。困难户每户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恶意分户的不享受该住房保障。特困户一事一议另行补助。

五、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全体被征收人利益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自行搬迁。对漫天要价、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第三十条 为促进征收工作,对于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二)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三)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四)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六)工商、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七)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二条 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纠纷;

(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满后,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征收办公室和法制局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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