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商业用房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5、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作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九、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5、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安置地点
在征收区域内安置
十、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房。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24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用。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