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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房产网聚焦城改②: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改造快速推进

时间:2014-02-22 09:19:21      字号:T|T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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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对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为东至观音堂街,南至汴河中路,西至东昌路,北至顺河路。(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二、征收部门与时间安排

第二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由埇桥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由东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实施。

第三条 评估公司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第四条 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认定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的,评估公司可以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测绘丈量后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愿意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再评估。

本方案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被征收人不接受的,评估公司应当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第六条 征收期限: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

三、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2013年6月30日起,开始签订协议的前10天按照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第11天至第20天按照1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第21天至第30天按照1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具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区域内建筑容积率高于1.0(含1.0)的,院内合法有效房屋(合法有效房屋是指证载面积和2000年航拍图载明的面积,下同)按照1:1安置;

(二)被征收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超出部分院内空地按照1:0.5安置住宅;

第八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根据结构上下浮动:

(一)框架结构的上浮5%;

(二)砖混结构的没有浮动;

(三)砖(土)木结构或者危房的下浮5%。

第九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有权属证明或者有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照有效权属证明和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综合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没有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按照下列方式安置:

(一)第1天至第1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的6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二)第11天至第2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4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三)第21天至第30天,主房一层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二层及其以上房屋面积的30%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

(四)征收决定公告后第31天起仍未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三条 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或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为住宅或者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在14米以内的合法房屋,存在依法经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1安置商业房屋,也可以按照1:1安置住宅:

(一)持年审合格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三)实际用于经营。

安置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补交1000元/平方米用途差价;安置住宅的,被征收人获得2000元/平方米用途差价补助。

临街底层房屋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擅自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合法房屋,认定为住宅。

居民区内的住宅无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一律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未经批准建造但实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认定为构筑物或者附属物。

第十六条 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处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在本区域改造范围内进行安置(详见规划图和效果图),被征收人实际选择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照《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标准或者没有规定的构筑物、附属物,可以由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

第十九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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